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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实践背离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形刑事司法实践背离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形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决羁押成为普遍使用的强制措施,而那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却成为适用上的例外。刑事诉讼法对拘留和逮捕设置的适用条件过于宽松,未决羁押期限过长,嫌疑人、被告人想成功申请解除未决羁押极为困难。过高的羁押率、过长的羁押期限以及极低的非羁押措施的使用率,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受到像犯人一样的对待。 二、对涉案财物的强制处分措施普遍被滥用。由于侦查机关拥有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甚至自行处置的权力,这些机关基于维护本部门利益的考虑,经常滥用强制处分权,将本不确定的涉案财物视为赃款赃物,并在案件移送法院之前强制加以拍卖、变卖或者收缴国库。结果法院基于涉案财物已经被处置完毕的现实,不得不对那些本来未达到定罪标准的案件做出有罪判决。 三、侦查机关经常对刚刚侦破的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发布新闻稿件,将涉案嫌疑人予以妖魔化报道。召开公捕大会,公布示众。召开立功嘉奖大会,对侦破有功的侦查员公开嘉奖,立功奖励。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一般不是直接改判无罪,而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显示出无罪推定原则在上诉审程序中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