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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的司法终止制度合同僵局的司法终止制度(赋予人民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司法终止权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一)在合同所约定的有效期间内,即使出现终局性的履行不能的情形,债权人虽已无法主张无法合同的履行,债务人的义务却始终存在,债务人无法从合同中摆脱出来。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申请司法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然而,该条并未规定司法终止情形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时间问题。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间涉及利息的计算、违约责任的大小等,在很多案件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由于司法终止是基于司法权力的终止,不同于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其他方式导致的终止,难以完全照搬《民法典》第565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规则,《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9条解决如何确定合同的终止时间。 在当事人申请司法终止的案件中,不宜规定一元化的合同终止时间确定规则,而是应当基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由法院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后在其判项中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间进行确定。但是如果仅规定人民法院自由裁量,则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过大,缺乏可操作性,并缺少确定终止时间的一般性规则。因此,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时间。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的,可以以该时间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司法终止时间的确定规则是司法终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充分体现《民法典》有关合同僵局司法终止制度的立法宗旨。设置司法终止制度的目的是一方面,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在出现合同僵局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行使拒绝行使解除权,常常是为了向对方索要高价赔偿,这违反了公平和诚信原则。如果任由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则可能造成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因而,有必要在法律上给予纠正。另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在打破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可以使得当事人在合同僵局中脱身,开展其他交易。 (二)合同僵局司法终止制度仅适用于非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往往是由于商业风险引发。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3-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上一篇定金制度下一篇2023年度山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先进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