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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一、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规定在《民法典》第533条。 1、如何区分并排除商业风险,正常的价格波动是商业风险的典型表现形式,但是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则证明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应当认定构成了情势变更。价格异常的波动要排除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 2、发生情势变更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侧重于通过变更合同来矫正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维护合同效力,促进合同履行。 3、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性质上属于依据裁判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同于当事人行使变更或者解除权,法院应该在判决书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通过综合考量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等因素。 4、情势变更制度体现了国家通过司法权对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自治进行干预、矫正,是强制性制度,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该制度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