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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相关问题研究时间:2023-04-29 一、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第二款: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三款: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理解与适用 (一)执行案外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和形式 1、仅限于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 2、冻结该债权需要作出裁定。 3、可以通知案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二)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途径 1、案外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而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救济权利。 2、利害关系人对该到期债权有异议,比如主张是该到期债权的真实权利人,则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途径获取救济。 3、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该案外人不能否认,但是如果在判决后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案外人则有权提出债务已经履行的异议。 三、本文中的“案外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他人”,是相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案件中的其他案件中的相对于被执行人而言的“他人”,所以在本人中使用了“案外人”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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