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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

  《民法典》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进一步分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序良俗是构建法律秩序的重要目的之一,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以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另一方面公序良俗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如同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认定为无效需要考虑社会后果是否显著轻微一样,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也有一个程度问题。为避免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过于泛化,在认定合同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时也应坚持比例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如果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即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只要没有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应该认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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